近期,兩項源自2011年的光伏漿料核心技術專利被宣告無效,引起業內廣泛關注。兩項核心技術專利源自杜邦,屬于“鉛-碲-鋰-氧化物”玻璃料體系,是光伏金屬化領域名副其實的開拓性原始創新,由上市公司帝科股份(證券代碼:300842.SZ)關聯公司浙江索特整體收購杜邦光伏銀漿資產及技術后,浙江索特美國全資子公司太陽帕斯特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十余年來,該專利技術的底層機理不僅經受全球光伏產業的高強度商業驗證,在歐洲(代表專利號:EP2566825B1)、日本(代表專利號:JP5711359B2)、韓國(代表專利號:KR101569566B1)、美國(代表專利號:US8889979B2)等主要國家獲得授權并維持穩定有效。可以說,這兩項專利在國際市場的廣泛認可,早已充分印證該技術的深厚含金量。
那么為何在近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無效審查中,關于這兩項核心技術專利的審查尺度會產生分歧,并且在網絡上引發多位專業人士在法理維度上的探討呢?答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該核心專利的說明書能否覆蓋權利要求范圍的審查標準問題。
護航底層技術原創生態,莫讓“咬文嚼字”成為光伏技術創新的“阿喀琉斯之踵”
當前,中國光伏行業正處于穿越周期的關鍵節點,全行業都在強力呼喚“反內卷”與高質量發展。然而,真正的“反內卷”絕不能僅僅停留在產能與價格層面的表象自律,其最根本的破局之鑰,在于建立并維護對底層核心技術強有力的保護機制。
若在高科技重研發領域的知識產權維權中,極高的原始創新成本可以被低廉的“紙面邏輯游戲”所解構,將不可避免地引發產業的逆向淘汰。底層專利壁壘僅憑文字論證就可輕易瓦解,行業開拓者通過高昂研發投入所取得的領先技術與毛利率優勢,將極易被競爭對手通過逆向研發等手段迅速拉平,進而導致光伏行業再次跌入產品同質化與微利的過剩困境。
這種對原始創新的輕視一旦形成風氣,將導致資本不再愿意承擔“從0到1”的基礎材料研發風險,轉而集中涌向“短平快”,最終造成全行業核心創新動力的實質性退化。
在“十五五”及更長遠的宏觀周期內,光伏產業鏈只有確立與底層技術含金量相對等、穩定且可預期的知識產權保護尺度,才能從根本上阻斷單純依靠低價仿制的惡性“內卷”循環,讓真正具備技術壁壘與研發底蘊的企業脫穎而出,進而保障光伏行業在未來實現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
審查尺度的法理爭議源于科學規律分歧,知識產權應具有常識可預期性
對于具有開拓性的基礎化學與材料領域發明,國際通行審查(如歐洲專利局)通常遵循“基于公知常識的合理推斷”原則,即認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基于基礎化學原理、掌握的現有技術和一般實驗條件,能夠從說明書中概括出權利要求的范圍。 然而此次國內的階段性審查中,相關機構基于《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對說明書的實施例覆蓋提出了嚴苛的“字面要求”。
對此,多位光伏行業的業內專業人士對此持不同觀點,認為核心專利技術更應關注的是其專利的貢獻程度、審查標準的連貫性與可預期性,例如:
1、專利保護與權利人貢獻的匹配性。 應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基于本領域現有技術的整體教導和說明書公開的內容進行綜合判斷,對于行業公認的開創性的發明,應謹慎字面要求的形式條款。
2、專利歷史認定的一致性。針對同一件核心專利,國內權威復審機構曾在2018年針對公司相同的法律條款質疑時,明確駁回請求人的無效主張及“技術人員難以預見任意比例的鉛、碲、鋰氧化物均能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理由,維持公司專利的全部有效。當時的審查專家清晰指出,針對此類底層創新,在玻璃料主要的必需組分確定之后,各組分含量的選取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容易的。
3、舉證責任的平衡。 2018年的審查邏輯強調,提出質疑的請求人需承擔實質性的舉證責任。而在近期的部分實務探討中,僅憑“端點無對應實施例”的字面質疑,而沒有承擔任何實質性的舉證責任,便引發該專利效力波動,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舉證責任的平衡。
警惕“唯字面論”推高行業創新成本,龍頭示范堅定推動下一階段復核程序
在光伏行業乃至所有的高科技產業中,開辟一個全新的技術創新體系,往往需要歷時數年、經歷成千上萬次配方的失敗。若這種“從0到1”的高風險底層創新,輕而易舉被紙面上的文字邏輯游戲或低成本的口頭質疑所解構,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資源向“短平快”的微調改型傾斜。
這也是為何該上市公司公告發布后,多位業內人士感到大為不解的原因。據專業人士透露,該項審查意見不僅是對真正付出高昂研發成本的開拓者的“懲罰”,并在獎勵那些僅靠文字游戲和低成本口頭質疑的“食利者”,嚴重推高此后的創新邊際成本,如此一來或加劇光伏行業短平快的拿來主義現象盛行。
新能源行業是我國享譽國際的優勢行業,經歷產能過剩、周期下行再復蘇后,行業以反內卷的堅決韌性,破除此前惡性競爭格局。而相關復審機構的階段性審查意見,與光伏行業推行的反內卷核心思想相悖。
面對當前針對特定專利的階段性尺度分歧,帝科股份并不認同,并將依法啟動更高層級的復核程序。不難看出,公司認為并堅信相關權威司法與行政體系能夠在保護創新激勵與防止權利濫用之間尋找合理的平衡點。




